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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3)

我国出口信贷存在的问题
  我国出口信贷工作在资本性货物出口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中国进出口机构的定位缺乏立法保证。中国在1994年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2001年成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这两家机构都是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成立的,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
  (2)业务类型单一,缺乏创新。政府有关部门及出口信贷机构对发达国家业务及发展趋向没有深入的研究,出口信贷业务只能用于支持资本货物出口的旧观念还没有改变,使出口信贷支持外贸发展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3)信贷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且不稳定。
  (4)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小、投保水平低。我国自1988年开展这项业务以来取得很大进展,但是截止到2005年,国内出口商品投保率不到6%,远远低于国外12%至15%的投保水平。

出口卖方信贷与出口买方信贷的区别
  1.借款人不同。卖方信贷的借款人是承包商(卖方);买方信贷的借款人是业主(买方)委托的银行(借款银行)。
  2.担保情况不同。卖方信贷是业主委托银行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直接给承包商开出还款保函或信用证;买方信贷是借款银行与中国进出u银行签订借款协议,然后由第三家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或所在国家的财政部)再进行担保。
  3.付款方式不同。卖方信贷相当于工程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期付款,建设期工程承包企业从中国进出[J银行贷款是人民币,业主的还款是外汇;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就是现汇项目。
  4.融资风险管理情况不同。卖方信贷存在利率风险(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情况调整)、汇率风险(人民币有升值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企业难以承受)、收'7KJxl险(对于非承包商责任业主和担保银行到期不还款,中国出口信贷保险公司赔付率为90%,剩余10%要由承包商承担);买方信贷对承包商来讲不存在上述风险,或上述风险发生对企业影响不大(如出现不还款情况,承包商要协助银行和保险公司追讨)。
  5.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程度不同。卖方信贷是承包企业的长期负债,且需要找信誉好有实力的单位为贷款担保,所以对企业压力很大;买方信贷不存在上述问题。
  6.前期开拓工作量不同。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是由承包商直接与业主谈判,所有融资条款都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如贷款条件、保函格式、信用证格式等;买方信贷是由承包商协调和安排业主指定的借款银行与中国进出口银行谈判贷款合同,安排业主指定的担保金融机构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谈判担保条件(保函格式)。
  7.前期工作周期和投入不同。卖方信贷项目融资条件的谈判、收汇保险和信誉担保单位的落实都由承包商自己完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工作周期较短,前期费用投入较少;买方信贷的融资、担保、保险条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方商定,承包商要从中斡旋,并承担相应的公关协调费用。
  8.对项目的控制程度不同。卖方信贷的融资条件以及商务条款、技术条款确定后,承包商顺理成章地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买方信贷则存在业主公开招标的可能性。
  9.业主对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倾向不同。卖方信贷业主委托一家金融机构担保还款即可,操作简便,且融资条件双方可讨论变通,如利息可计人合同总价中等,业主一般倾向卖方信贷的方式融资;买方信贷业主要委托两家金融机构介入,工作难度大,银行费用高,既要支付担保费,又要支付转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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