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5)

第五章 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

  第五十六条 进境物品的关税以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并为进口税,由海关依法征收。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

  超过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

  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按照本条例第二章至第四章的规定征收关税。

  第五十八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携带物品进境的入境人员、进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物品的收件人。

  第五十九条 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接受委托的人应当遵守本章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规定。

  第六十条 进口税从价计征。

  进口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税率

  第六十一条 海关应当按照《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及海关总署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对进境物品进行归类、确定完税价格和确定适用税率。

  第六十二条 进境物品,适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实施的税率和完税价格。

  第六十三条 进口税的减征、免征、补征、追征、退还以及对暂准进境物品征收进口税参照本条例对货物征收进口关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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